郑州公积金政策调整:月缴存额提至4230元

焦点运营一 2018-06-26 11: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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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郑州市将对部分公积金业务政策进行调整,并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这次主要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缴存 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月平均工资规定:根据规定

近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郑州市将对部分公积金业务政策进行调整,并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这次主要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缴存

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月平均工资规定:根据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注:2017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0486元。

缴存比例: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上限和下限:

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62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230元。

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72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72元。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

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2018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

注: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城镇私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43085元

缴存上限和下限:

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077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154元;

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15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430元。

附:通知全文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缴存单位、受托银行:

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精神,现将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审批。

三、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0486元,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确定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625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30元。按照郑州市2017年度较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72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72元。

四、2018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根据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城镇私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43085元,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077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154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15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430元。

五、2018年度基数调整的相关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7月1日至7月31日。年度基数调整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营业执照、上年度职工工资表。

(二)缴存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应缴职工人数、单位地址、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缴存职工人数。缴存职工人数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进城务工人员和人才代理人员)。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五)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网点领取或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携带U盘拷贝相关电子数据,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录入电子数据,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缴存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后,在该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如需变更须在次年年度调整时办理。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大厅和经办网点操作员,要按照营业执照上的信息,逐项核对,发现缴存单位名称、性质、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地址等信息有误时,及时进行修改。

六、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部分。

请各缴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本文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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