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修订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实施细则

焦点运营一 2018-06-19 09: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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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流程,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我市修订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实施细则。 此次修订后的细则,取消了办理公积金业务的部分证明事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人收入证明、土地未抵押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销户

 

  日前,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流程,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我市修订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实施细则。    

      此次修订后的细则,取消了办理公积金业务的部分证明事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人收入证明、土地未抵押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销户性提取和使用申请表单位意见、住房公积金消费性提取和使用申请表单位意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印鉴共计6项证明材料。同时,放宽了贷款条件,公积金贷款由原来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缴存公积金1年以上,放宽为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即可办理贷款;同时,取消了职工及其家属患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事项。    

     需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后的细则明确了违规责任。对职工利用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出台具体惩处办法:对于职工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公积金的,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将提请当地司法机关处理。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套取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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