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期房应注意哪些问题

南阳房地产商会 2017-08-09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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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不那么着急入住的购房者来说,期房是不错的选择。但期房是在还未完全建好之前就开始销售,较现房而言,存在的风险较大,购房者需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对于很多不那么着急入住的购房者来说,期房是不错的选择。但期房是在还未完全建好之前就开始销售,较现房而言,存在的风险较大,购房者需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注意逾期交房问题

开发商逾期交房是期房购买者最常遇到的问题之一。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多是因为资金不足,致使工程拖 延 。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清楚开发商的基本情况,譬如其资金实力、其正在经营的项目在市场上的反映以及其大体的经营状况等。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约定清楚交房的具体日期以及不能按时交房时开发商所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才能有备无患。

二、注意认真查验相关文件

购房者一定要注意查验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并核实自己拟购买的房屋是否在《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上所载的房屋栋号、楼层范围内。

三、注意约定产权证办理时间

在期房纠纷中,很多纠纷产生于房屋产权证办理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此规定,开发商要在商品房交付使用60日内提供办理产权证应由其提供的必要要件,购房人凭开发商提供的必要要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申请办理产权证。购房者委托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的,应注意约定清楚产权证的办理时间和违约责任等。

四、注意定金和订金(预付款)问题

“定金”和“订金”虽然仅有一字之 差 ,产生的法律效果却大不同。定金的作用是担保合同的成立、履行,具有担保性质,是承担违约责任 的 一 种 形式。也就是说,当购房者将定金交予开发商后,若是由于购房者的原因而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不返还定金;若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而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双倍定金。

而订金实质上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按照法律规定,符合商品房销 售 条 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卖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买人返还所收的费用。

五、注意购房合同中的细节

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使用房管部门统一要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关房屋面积方面的约定,如是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约定面积与交付使用面积发生差异时如何处理等。二是关于价格 、收费、付款方式的约定,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 确 、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 间 、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三是关于不可 抗 拒力 的 约定,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遇不可抗力的除外”这样的表 述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 指 不 能 预 见 、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 随 意 延伸。四是有关房屋质量的约定,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有关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屋 内 设 备 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 等 都 应 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 房 屋 的 保 质期、附属设备保质期等。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时 ,不 要 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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