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权利强拆房子么?

南阳房地产商会 2018-02-05 1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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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的进一步加快,“强拆”这个词也愈加频繁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里。那么,强拆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利强拆百姓的房子呢?下面我们来分几种不同的情况来探讨。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的进一步加快,“强拆”这个词也愈加频繁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里。那么,强拆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利强拆百姓的房子呢?下面我们来分几种不同的情况来探讨。

一、强拆的性质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强拆行为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政府的强拆行为本质上就属于行政强制执行。那么,政府是否有权利做出这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呢?在何种情况下政府能以何种方式做出呢?在不同的前提下,情况也有所不同。

二、合法房屋征收下的强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

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其他诸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皆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我国法律中并未给予政府部门在合法房屋的征收过程中进行强拆的权利。所以,面对在合法期限内拒不搬迁的被征收人,做出征收决定的政府部门仅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自行实施强拆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此也做了更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违法建筑治理过程中的强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对于违建治理过程中的强拆,情况则略为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1.《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由以上条文可知,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等情况,行政机关有权直接进行行政强拆,无需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

2.《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排名前列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排名前列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根据以上条文可知,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几种情况,行政机关仅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强拆,不能自行实施强拆行为。

四、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实施强拆行为这个问题,答案不一而足。要分三种不同的情况来讨论:首先,对于合法房屋的征收,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实施强拆行为,仅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其次,对于依据《城乡规划法》所进行的违法建筑治理,行政机关有权依据法律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强拆;最后,对于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的违建治理,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实施行政强拆行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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